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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来源: | 作者:pmo663da6 | 发布时间: 1126天前 | 10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山西防雷检测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备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设备的雷电安全保护。

2 引用标准

GB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山西防雷工程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易燃或可燃性油气混合在容器周围积聚

3.2 易燃或可燃性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3.4 石油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如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等)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石油设备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参见GB13348第4.1条)。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油罐

4.1.1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如避雷针或半导体消雷器等。其中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A,其它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GB50057附录四。半导体消雷器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B。

4.1.2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按GBJ74第11.2.2条规定,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在多雷区(注),当油罐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仍可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注:多雷区通常指年雷暴日大于40天的地区,参见附录C。

4.13 金属油罐必须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其间弧形距离不应大于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每一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4 浮顶金属油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必须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绞线将浮船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应小于两处,连接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浮顶油罐的密封结构,宜采用耐油导静电材料制品。

4.1.5 金属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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