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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征求《本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意见
来源: | 作者:pmo663da6 | 发布时间: 1635天前 | 3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本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修订、起草了《本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可于2019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直接向上海市气象局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hqxjfgc@126.com

2.传真:021-54896908

3.邮寄: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3号楼1114室 (邮编:200030)。

上海市气象局2019年10月2

本市易燃易爆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气办发〔2019〕9号)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划分规定(试行)〉的通知》(气法函〔2019〕2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一、易燃易爆场所被认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履行的防雷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防雷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签订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并做好记录台帐。

(三)健全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防雷安全责任。

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及单位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四)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主动向市气象局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未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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