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施放气球作业活动。三、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属违反规定行为,可依情节进行处罚。本案例明显违反了以上3种情形。
【案件解析】
商家在开展悬挂气球活动时,应选择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并由实施单位提前3天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施放气球作业活动。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实施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无资质施放气球或未经批准施放气均属违反规定行为,将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转株洲市气象局)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株洲市气象局执法人员汪坚胜和金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项目正在施工。1号、2号、3号楼已施工到4层,规划平面图已公示。
7月3日,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依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等资料,以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确认X项目1号楼超高5.27米;2号楼超高0.79米。并向该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先后经过调查取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结合宣传教育等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了影响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最后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设计,未对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株洲市气象局依法成功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评估确定超高事实。株洲市气象局致函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更改设计图纸要求。三方达成一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对此项目审批结果,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X项目设计图纸,降低X项目1号楼、2号楼设计高度,使其满足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