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资质单位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资质认定机构举报。资质认定机构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对资质单位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涉及分支机构或者跨省项目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配合资质认定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方式和时间。
对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重点监管的资质单位可实行专门检查。
第十二条 资质认定机构开展年度报告检查时,资质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资质单位并公示。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构纳入资质单位监管信息档案,作为资质不予延续或者不予升级的依据:
(一)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查的。
第十五条 鼓励防雷相关行业组织将资质单位年度报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管理的范畴。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