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雷电灾害是我省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我省多次发生因雷击引发的爆炸燃烧、建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要公共服务中断。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政府令〔2018〕2号),防范和化解重大雷电灾害风险,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电涌保护器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电涌保护器作为雷电防护装置的一部分,被广泛应用于电源系统、天馈系统、通信系统、电气设备系统等各种场合,以防止雷电流、操作过电压等高电流、高电压对人员及设备造成的伤害和损坏。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省,由于危化品生产企业具有特殊的风险性,完善防雷装置、提高电涌保护器质量水平,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电气系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装使用的电涌保护器品牌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2014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的行政审批(国发〔2014〕50号)。为强化雷电产品备案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电涌保护器质量抽查工作,促进企业使用高质量的电涌保护器,进一步防范雷电灾害风险,对于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雷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涌保护器质量抽查专项工作,摸排河北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所安装的电涌保护器的总体状况、品牌、市场占有率、质量水平等,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抽查范围
河北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四、抽查内容
(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电涌保护器安装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电涌保护器质量状况进行现场检测;
(三)对抽样电涌保护器进行实验室测试。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电涌保护器(SPD)安装使用情况
由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联系人和一名电工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培训后,负责对本企业电涌保护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供电系统情况、配电系统情况、电涌保护器安装使用情况等(详见附件2)。(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新品电涌保护器(SPD)性能实验室测试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从市场或厂家购置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电涌保护器的典型型号(总数30组),在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实验室对其电压保护水平(确定限制电压)、热稳定性、耐非正常热和火指标及动作负载实验测试。(完成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用电涌保护器(SPD)常规检测
针对河北省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120家左右企业)进行抽样检测,SPD总数不少于1000组,检测项目包括绝缘电阻、压敏电压、泄漏电流,同时需要记录配电系统的组成、接地形式、SPD参数。(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用电涌保护器(SPD)性能实验室测试
从上述120家企业中,每家企业平均选取2组具备替换条件的SPD(以新品进行替换,旧品不再返回)进行实验室测试,总数240组左右。新品SPD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采购安装或委托项目实施单位采购安装,自行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每组SPD补贴4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实验室测试主要项目包括:电压保护水平(确定限制电压)、热稳定性及耐非正常热和火指标进行测试。(完成时间:2022年3月10日)
(五)编制报告
由项目实施单位,对抽查情况和实验室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河北省危化品生产企业电涌保护器质量水平的总体评估报告,提出强化电涌保护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为雷电灾害防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完成时间:2022年3月31日)
六、判定标准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装的电涌保护器质量水平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判定:
(一)《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
(二)《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2011;
(三)《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11-2020。
七、实施单位
本次电涌保护器质量抽查专项工作,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并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具有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河北宇翔雷电灾害防御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八、有关要求
(一)省气象局牵头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质量抽查。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
(二)各设区市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电涌保护器质量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雷安全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和质量抽查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名单(见附件3)报送河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河北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三)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和国家标准,完善防雷装置,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有效,并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开展浪涌保护器有关情况调查和质量抽查工作。请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于11月15日前报送一名安全生产联系人和一名电工到实施单位(报名表详见附件4)。
(四)河北宇翔雷电灾害防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质量抽查工作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质量抽查各项工作,确保有关实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并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电涌保护器质量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性措施。
(五)本次质量抽查工作的相关费用一律由实施单位承担。本次质量抽查结果仅作为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不予公开。
河北省气象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