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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气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来源: | 作者:山西防雷检测 | 发布时间: 1183天前 | 3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某防雷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例(转株洲市气象局)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巴州雷昇防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株洲市荷塘区蓝天乙炔厂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洲分公司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签名为虚假签名。经调查确认,以上两份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测报告。         

【调查与处理】

市气象局执法队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向市气象局提出立案查处申请,市气象局根据案情责定执法队进行立案查处。市气象局立即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笔录,查清了违法事实,下达处罚决定书。巴州雷昇防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作出说明,积极整改,规范公司检测行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和罚款叁仟元全部缴清。                         

【法律分析】

1、检测公司防雷法律意识不强,未对气象部门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掌握。                                                    

2、通过市气象局执法队员宣传防雷气象法律法规,公司负责人明白出具虚假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是违法行为,对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向株洲市荷塘区蓝天乙炔厂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洲分公司作出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整改,规范公司检测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彻底认识到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中,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法规、执法大队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执法人员现场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白了气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提高了遵守气象法律法规的意识。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二、违反规定施放气球案例(转南平市气象局)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的一天,位于延平区杨真一商业城旁挂出了6个鲜艳夺目悬挂广告标语的红色气球。周边架空线路密布,停满了轿车,还影响了行人来往。巡查路过此地的延平区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施放气球作业活动未经审批,当即要求商家拆除。但商家拒不配合,并认为有问题的是广告公司,和他们没关系。经行政执法人员多方宣传教育,商家认识到错误,立即叫来广告公司人员拆除。气象局对广告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施放气球作业活动。三、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属违反规定行为,可依情节进行处罚。本案例明显违反了以上3种情形。

【案件解析】

商家在开展悬挂气球活动时,应选择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并由实施单位提前3天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施放气球作业活动。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实施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无资质施放气球或未经批准施放气均属违反规定行为,将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转株洲市气象局)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株洲市气象局执法人员汪坚胜和金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项目正在施工。1号、2号、3号楼已施工到4层,规划平面图已公示。                      

7月3日,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依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等资料,以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确认X项目1号楼超高5.27米;2号楼超高0.79米。并向该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先后经过调查取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结合宣传教育等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了影响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最后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设计,未对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株洲市气象局依法成功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株洲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评估确定超高事实。株洲市气象局致函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更改设计图纸要求。三方达成一致,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对此项目审批结果,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改X项目设计图纸,降低X项目1号楼、2号楼设计高度,使其满足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株洲市气象局对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X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行为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X的项目在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下,擅自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在株洲市气象局的沟通与协调下,X项目暂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实质性破坏,并且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调整了X项目设计方案,使其满足避免危害株洲市气象局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条件。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证气象工作顺利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做好气象探测工作,能够帮助气象工作者更加准确的预测未来的天气状况,并及时对重大的天气变化提出预警,对城市的快速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株洲市气象局较好地履行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发现X项目违法后立即下达限高函,及时阻止了X项目对株洲市气象局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破坏。                                           

【典型意义】

X项目事件是在城市发展进程中,规划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建设项目在本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项目建设许可未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市气象局及时发现并下达限高函,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保护了气象探测环境,更是一次有力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机会。对并不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积极与对方沟通,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协助、指导对方申请相关气象行政许可,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四、防雷设施行政审批案例(转湖南省气象局)

【案情简介】

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新区加油站系我市私营加油站。2017年9月14日,经永州市气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全部建成,市气象局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防雷行政许可资料,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只请了一家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防雷检测报告。由此表明该企业在兴建加油站过程中已违反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即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调查与处理】

市气象局执法队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向市气象局提出立案查处申请,市气象局根据案情严重性决定责定执法队进行立案查处。市气象局执法队立即成立案件调查组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笔录,查清了该加油站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给该企业下达了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立案调查终结后立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给予该企业3万元罚款的处罚。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市气象局报告未办理防雷设计审核的原因,表示立即按照市气象局要求重新办理防雷设计审核。鉴于该企业接受市气象局管理态度积极,积极配合市气象局做好防雷设计审核工作,最后,市气象局决定免予罚款处罚,责令该企业补办防雷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法律分析】

1、私营企业加油站防雷法律意识不强,从未对气象部门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掌握,导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上述法律法规。

2、安监局办理兴建加油站危化行业经营许可证时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防雷检测报告,未要求企业提供气象主管部门防雷竣工验收意见书,让企业主误认为不需要办理防雷行政许可,只需要防雷检测报告就行了。所以该企业为及时办理危化企业经营许可证,请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兴建的加油站进行了检测并取得了检测合格的防雷检测报告书。由此看出,对新建加油站,气象部门应当提示安监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发危化企业经营许可证。

3、通过市气象局执法队员现场宣传防雷气象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明白办理防雷行政许可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并且由气象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全程对其防雷设计进行技术评价和施工检测后,该企业负责人深受教育,认为由于不懂气象法律法规,白花了钱请其他机构进行检测,明确表示今后有类似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气象法律法规到气象局办理防雷行政许可。

【典型意义】

该加油站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是一堂生动的气象法治课。尽管该案最后没给当事人经济处罚,但让违法企业彻底认识到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中,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法规、执法大队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执法人员现场宣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湖南省的《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白了气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提高了遵守气象法律法规的意识。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气象部门在全市危化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上将此案例进行了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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