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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两项防雷工程违规,主体单位被处罚
来源: | 作者:pmo663da6 | 发布时间: 1171天前 | 2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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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须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这是保证防雷安全的必要管理方式。近期,承德市有两项防雷工程违规建设,主体单位被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事由

承德某两个加油站建设工程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建设,其主体单位均被被行政处罚,各罚款5000元。

二是,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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