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清单。
序号 | 责任 |
1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对所检测项目的防雷装置要依规做到应检尽检,杜绝安全隐患。 |
2 | 做好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本单位基本情况、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维护,确保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 |
3 | 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必须使用由山西省气象局监制的防雷检测模板。模板无法涵盖的项目,参照《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编制规范》等标准执行。 |
4 | 在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当向被检单位主动提供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人员姓名及省级气象学会出具的能力评价证书等信息,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
5 |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及时将检测报告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
6 | 及时将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整理归档,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
7 | 对作出的检测结果负主体责任。 |
8 | 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9 | 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 |
10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