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条 现场考核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应当包括对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理论考核,对指定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对现场检测记录及出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考核,并填写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1)。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应当听取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2)所列项目进行评定。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并签名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审表进行汇总,确定评审结论;
(四)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附表3)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评审活动现场做好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