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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来源: | 作者:pmo663da6 | 发布时间: 1722天前 | 4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

第三章  检测维护与调查鉴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有效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文化、城乡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雷电灾害防御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