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气象局下发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同时解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及时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qxjfgs@cma.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
附件: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有关背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了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改革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及时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7年4月初,中国气象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省局有关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讨论稿)》。4月至5月,在《办法(修订讨论稿)》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部门内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31个省(区、市)气象局的意见。5月下旬至8月,经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